关于印发《中共710公海线路检测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710公海线路检测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党办发〔2013〕68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范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管理,现将《中共710公海线路检测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710公海线路检测校长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共710公海线路检测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710公海线路检测校长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710公海线路检测委员会 710公海线路检测

2013年6月5日

中共710公海线路检测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决策重大问题的工作程序和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后,党委每年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报告的内容为: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效能建设、反腐倡廉等年度工作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二章 党委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文化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民主办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九条 研究制定党委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和向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校各种委员会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领导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

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上级有关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确定召开有关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全校性工作会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的筹措和使用(100万元以上年度预算外项目的立项,500万元以上投资、借款或筹资建设项目)、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源和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五)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住房、医疗、人事、分配、机构编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师资队伍、党政管理队伍、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和服务(经营)人才队伍建设。研究确定副科级以上人员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调动,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录用。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负责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奖惩,以及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确定处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以及处以上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党员教育,审批教工党员发展、转正,讨论决定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

第十七条 其他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和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十二条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分管领导应对议题事先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准备,必要时,党委书记可听取调研情况的工作汇报;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以下监督:

(一)党委会定期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党委会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检查一次;

(四)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给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0日党委印发的《关于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党政班子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意见》(党办发〔2005〕59号)同时废止。

710公海线路检测校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校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章 校长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负责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 负责制定校级行政管理制度、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全校临时性行政机构(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的设立、撤销或调整等。

第七条 负责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和校风建设。

第八条 负责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负责拟订学校年度人事调配计划及方案;负责教职工培训、奖惩、奖金福利分配、工资晋升、年度考核、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

第十条 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和延退,决定科级以下职工和中级(包括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和校内岗位调整。

第十一条 负责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拟定教学、科研、医疗、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机构调整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负责决定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年度预算外项目的立项,500万元以下的投资、借款或筹资建设项目;审议100万元以上基建修缮及其它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负责决定给予教职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及撤销。

第十五条 负责决定学生毕业、授予学位及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等;负责决定学生管理的制度、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学生评优评奖等。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接受国(境)外学者、学生来校研修或留学,派遣人员出国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接受各种捐赠。

第十七条 签发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制度、文件、请示、报告及有关干部任免等重要文书。

第十八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前款中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由校长、副校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校党委书记参加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议事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校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校长、副校长或职能部门提出,校长审定。对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研究,校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方案,一般应提前两天发至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不予讨论。

(五)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对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或校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校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送阅。

(六)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各与会成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七)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归案工作。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校长办公室出具决议执行通知书,经校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条 分工负责制度

(一)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校长向副校长布置任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副校长负责做好分管或协管工作,努力完成校长布置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校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校长和副校长之间,副校长和副校长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补台,保持学校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决策咨询制度

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校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要视议题需要按程序向校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有关专家和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建议,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校长每学期要向党委会报告一次学校行政工作。对党委决定的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党委的督促和检查。

(二)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每学期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一次学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内容,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校长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决议,对党委会负责。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校长办公室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长。校长或副校长委托校长办公室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0日党委印发的《关于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党政班子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意见》(党办发〔200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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